抗“非典”也要依法:宠物应隔离而不该捕杀

南方周末 法眼  2003-05-15 11:50:59 □徐雪莉

  这些天,在某些城市的城区,出现了有关执法部门的人员捕杀疑似“非典”病人饲养的宠物的现象,而且这种现象正有愈演愈烈之势。
  在我国,宠物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对于捕杀宠物的行为,关键看其是否合法和适当。
  《行政诉讼法》要求被告(在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,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)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,有义务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。就笔者所知,目前我国没有一部法律、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授权公安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采取上述捕杀行为,甚至各地政府专门就抗击“非典”发布的“隔离通告”也未授权这种行为。
  的确,一些地方的政府“通告”要求对受到“非典”污染的动物实行隔离,但“隔离”不等于杀害、消灭,隔离疑似病人饲养的宠物在被确诊受“非典”污染之前是健康的。如果怀疑宠物患有“非典”,则应将该宠物隔离、观察,看其是否真的患上“非典”。
  显然,在目前捕杀疑似“非典”病人饲养的宠物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形下,捕杀就是侵害了公民的合法财产。对于这种行为给公民造成的损害,公民有权依法请求赔偿。
  目前,各地政府正在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控制“非典”蔓延,增加市民信心,消除恐惧。北京市代市长王岐山说得好:“我们要把所有工作做好,真正使市民走出恐惧。”但某些城市捕杀宠物的行为已在市民中引起恐慌,有些市民已携带宠物匆匆离城。而对于留在城中的宠物,一旦它们遭到大规模捕杀,它们的主人很可能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届时国家赔偿也将成为可能。目前财政已为抗击“非典”作了大量投入,如果由于行政人员捕杀宠物的行为导致国家赔偿,那对市财政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。
  在中国这样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度里,在这样一个全民万众一心抗击“非典”的非常时刻,我们需要依法行政。
  (作者系北京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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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3年5月8日